产品

您的位置:首页 > 食品资讯 > 权威发布 > 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40号(关于防止荷兰蓝舌病传入我国的公告)

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40号(关于防止荷兰蓝舌病传入我国的公告)

来源:好招商食品网 权威发布   |  2024-04-25
  近日,荷兰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(WOAH)紧急报告,该国北荷兰省(Noord-Holland)、乌得勒支省(Utrecht)、南荷兰省(Zuid-Holland)和弗莱福兰省(Flevoland)等地区先后发生蓝舌病,此次疫情主要涉及动物有牛、绵羊和山羊。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,防止蓝舌病传入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》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,现公告如下:
 
  一、禁止直接或间接从荷兰输入反刍动物及其相关产品(源于反刍动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)。
 
  二、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荷兰的反刍动物及其产品。一经发现,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。
 
  三、来自荷兰的进境船舶、航空器、铁路列车等运输工具上卸下的动植物性废弃物、泔水等,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处理,不得擅自抛弃。
 
  四、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荷兰的反刍动物及其产品,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。
 
  五、凡违反上述规定者,由海关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》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。
 
  六、各海关、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分别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》等有关规定,密切配合,做好检疫、防疫和监督工作。
 
 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
 
  特此公告。
 
 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
 
  2023年10月23日
 
  公告下载链接:
 
    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荷兰蓝舌病传入我国的公告.doc
 
    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荷兰蓝舌病传入我国的公告.pdf

TAGS:植物检疫 畜牧业 疫情 山羊 食品安全
免责声明:本站部分文章转载自网络,图文仅供行业学习交流使用,不做任何商业用途。文章仅代表原作者个人观点,其原创性及文章内容中图文的真实性、完整性等未经本站核实,仅供读者参考。
上一篇: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开征求《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(征求意见稿)》意见的公告
下一篇: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《婴幼儿配方液态奶生产许可审查细则(征求意见稿)》意见的通知